山西晚报·山河+讯   公司系统被人恶意破坏,报了警、抓了人,案子破了,事情是不是就结束了?太原小店区一家企业的遭遇给出了不同答案:案子破了,公司也被罚了。8月17日,山西警方向社会通报一起案例,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网安部门在办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时启动“一案双查”,对涉事企业同步开展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倒查,涉事员工被依法行政拘留,企业也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依法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事情源于该公司内部的一场劳资纠纷。近期,员工苏某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一气之下恶意篡改企业App代码,导致系统瘫痪、业务中断。网安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了一个更令人担忧的问题:这家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既无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明确专属网络安全责任人。换句话说,整个公司的网络安全几乎处于“无人管、无制度、无防护”的状态。这种安全管理责任的完全悬空,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在依法对苏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案子破了,人抓了,公司也被罚了——这就是“一案双查”的核心逻辑:既要查作案的黑手,也要查管理的漏洞。

  

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网违法犯罪案件时,同步倒查涉事网络运营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辛戈
编辑: 张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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