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让前 必须完成考古“预检”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
动态划定 精准锁定高风险区
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重大工程与文保地带,补勘是硬要求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开展补充性考古调查与勘探。
发现文物 共商保护方案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