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职场观察类综艺频频刷屏。聚光灯下,实习生逻辑在线、表达流畅,导师的金句也总能在关键时刻点醒梦中人。节目把职场剪成了一条清晰可见的进阶路,让人看了不免热血。
但镜头没拍出来的,是职场更真实的一面:在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立案窗口,因为合同不规范、试用期被滥用、社保没着落而引发的纠纷,每天都在上演;不少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正是因为对法律条款一知半解,在真正遇到麻烦时,才发现自己早已陷入被动。
眼下正值“金九银十”秋招季,大批应届生即将签下人生第一份劳动合同。10月12日,太原中院结合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梳理出以下法律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毕业生注意。
求职环节:
警惕“付费入职”与“证件扣押”
“先交800元服装费,不交就不安排上岗。”“毕业证先放公司保管,转正后再还你。”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求职者这样的无奈倾诉。一些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往往以“服装费”“培训费”“押金”为幌子向求职者伸手要钱;更有甚者,直接扣押身份证、毕业证原件,把证件当成限制员工离职的“筹码”。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任何要求“先交钱、后上岗”或“保管证件”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毕业生在求职时,应坚决拒绝此类要求,并可通过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签约环节:
厘清“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界限
应届毕业生小陈手里攥着一份“沉甸甸”的协议。几个月前,他与某科技公司、所在高校共同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随后便安心在家等待毕业。在他心里,这协议一签,班就算“定了”,劳动关系自然也就确立了。然而正式报到时,小陈却发现公司提供的薪资待遇与当初口头承诺的大相径庭。他一气之下拒绝入职,结果被公司告知:“你违约了,得交违约金!”
小陈很困惑,我连一天班都没上,怎么就算违约了?在审判实践中,像小陈这样误以为“签了三方就等于确立了劳动关系”的毕业生,不在少数。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
法官提示: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意向的书面约定,主要用于办理户籍、档案转接等手续;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文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签约时务必拒绝签署空白合同。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仅以“按公司规定执行”等模糊表述替代。
试用期:
并非“廉价用工”的保护伞
“试用期半年,工资打八折,不缴社保,不合适随时走人。”这是很多求职者入职时听到的“行规”。前不久,毕业生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入职时被告知试用期6个月,结果干了5个月零20天,公司一句“能力不达标”就把他辞退了,且全程未缴纳社保。小张以为试用期就是“廉价劳动力”,只能自认倒霉。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试用期一直是纠纷的高发地带。很多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了“免责金牌”,随意设定超长试用期、拒缴社保或随意解雇员工,这些看似“常规”的操作,其实都踩在了法律红线上。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转正后补缴”或“发放社保补贴”为由不缴社保,均属违法。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
法律对“天价赔偿”有明确限制
2022年,刚毕业的石某入职一家建筑公司时,被合同里的一行字吓住了:“劳动者无故旷工3日视为擅自离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石某虽然心里打鼓,但怕丢掉这份工作,还是签了字。
入职不到两个月,他发现岗位与预期严重不符,便在试用期内提前告知公司后离职。没想到,公司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按合同赔偿这10万元。在审判实践中,像石某这样被“天价违约金”条款吓住的毕业生不在少数。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在合同中随意设立高额违约金,试图以此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仅限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双方约定了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普通岗位的“离职违约金”条款,在法律上往往是无效的。
维权路径:
保留证据,理性维权
“仲裁赢了又怎样?耽误我找下一份工作不值当。”这是很多年轻人离职时的真实心态。
前不久,95后女生小林被公司拖欠了两个月绩效工资。明明有理,她却放弃了维权。原因很简单:公司HR暗示她“闹大了背调过不去”,而她自己也怕走法律程序耗时太久,宁愿“认栽”也要尽快入职新公司。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劳动者正是因为这种“顾虑”,让违法用人单位钻了空子。担心“背调”受影响、害怕维权周期长,成了横亘在年轻人维权路上的两大“拦路虎”。
法官提示:面对小林的困境,法律早已撑起“保护伞”,切勿因误解而放弃权益。
第一,别怕“背调威胁”。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中必须客观真实。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不得侮辱、诽谤他人。若因你维权而恶意捏造事实、在背调中“使绊子”,属于侵犯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合法维权不是污点,恶意诽谤才是违法。
第二,别怕“耗时费力”。维权成本远比想象中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劳动仲裁完全免费,且针对欠薪等案件设有速裁机制。与其在沉默中焦虑,不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就劳动报酬、赔偿金等事项申请仲裁,用最低成本换回尊严与公平。
综艺里的职场,是精心剪辑后的理想图景;而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才是未经修饰的社会现实。
对于即将步入职场的毕业生,太原中院提醒,比拿到一份高薪Offer更重要的,是拥有一份合法、规范、权益清晰的劳动合同。愿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在法治的护航下,开启职业生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