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转移利用(不含危险废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办函〔2026〕285号),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强化跨省固废转移全过程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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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提前将相关信息报送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省各产废单位必须遵循“先报送、后转移”原则,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利用前,须登录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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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
2026年8月15日前已按照晋环函〔2021〕616号完成备案,但尚未全部完成实际转移的项目,剩余未转移的工业固体废物,需要按照新规要求,在全国固废信息系统重新报送信息。原《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备案管理的通知》(晋环函〔2021〕61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转移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登录全国固废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完成注册和信息报送。相关操作可查阅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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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督促辖区相关单位完成系统注册、规范信息填报;依托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常态化调取跨省转出、转入记录,与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开展比对,及时核查异常线索,严禁出现未报送擅自转移出省的行为,严防转移途中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提前报送信息、转移过程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省生态环境厅将利用全国固废信息系统开展数据风险筛查,推送异常预警线索交由属地核实处置,并联动外省生态环境部门落实跨省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