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晚报·山河+ 讯 熟人的“好意”,有时恰恰是骗局的开场白。今年以来,随着油价上涨,电动自行车因经济实惠、出行便捷,成为不少市民的代步首选,市场购销两旺。可就在这股购车热潮中,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11月2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孟某因诈骗罪受到刑事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虚构与他人合伙经营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的事实,以拥有内部拿货渠道、可低价购车为说辞,向多名亲友推销电动自行车。受害群众出于熟人信任,加之被远低于市场价的报价吸引,先后向孟某支付购车款,涉案金额共计3万余元。孟某收款后并无实际门店,也无法提供车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定罪处罚。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拆解出该类骗局的典型套路:一是依托熟人关系突破防备,骗子利用亲友之间的信任降低受害人警惕,是此类诈骗的常用手段;二是依靠超低价吸引上钩,骗子假借合伙经营、内部渠道等名头,抓住群众贪图优惠的心理实施引诱,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的交易,往往潜藏重大风险;三是得款后肆意挥霍,骗子收款后并无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直接将钱款挥霍一空,也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要依据。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群众:选购电动自行车,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内部低价渠道”。即便是亲友熟人推介,涉及钱款交付时,也要主动核实对方所称经营资质、货源信息,坚持先核实、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