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不到庭,法院就拿我没办法”“我先不交证据,到了二审再突然拿出来”……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当事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试图跟法院玩“躲猫猫”。结果呢?认为只要自己“躲”着不应诉,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甚至幻想以此拖延诉讼、规避责任。然而,这种“躲猫猫”式的消极应诉策略,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甚至面临司法惩戒。遇到官司,如何应诉?4月2日,法院相继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被告方均因消极应诉或逾期举证付出了代价,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4月1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训诫决定书。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源于晋城某公司与前员工宋某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明确告知其有权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应按时出庭应诉。可以说,在程序启动之初,法院已经给予了该公司充分的程序告知和权利保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既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也未派员参与庭审,在一审阶段完全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辩的诉讼权利。这种“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使一审法院只能依据原告宋某单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依法作出判决。从程序上看,该公司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从实体上看,一审判决结果对其极为不利。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判决生效前,该公司提起了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后,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该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此前从未出现的书面材料,该材料直接关系到双方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足以影响本案的关键认定。这种“一审藏着掖着,二审突然抛出”的做法,正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证据突袭”行为。
面对这份逾期提交的关键证据,二审法院进行了审慎审查。经审查,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虽已逾举证期限,但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该证据,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表面上看,该公司通过上诉“扳回一局”,实体权益得到了救济。然而,针对该公司逾期举证的行为,法院在作出改判判决的同时,依法作出了《训诫决定书》,对其不当诉讼行为予以严肃训诫。训诫虽非罚款、拘留等强制性处罚措施,但其作为司法惩戒的一种形式,明确传达出法院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悔过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当,表示“完全接受法院训诫,并就此致以诚挚歉意,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并诚信参与诉讼活动”。这份悔过书,既是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承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本案虽因新证据改判,但该公司在一审中消极应诉、二审搞“证据突袭”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效率,法院因此在改判的同时依法予以训诫。
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地履行举证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除证据可能不被采纳外,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司法惩戒。这意味着,即便证据最终被采纳,当事人的程序违法行为也不会被“一笔勾销”,司法惩戒将独立评价并作出处理。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因新证据而逆转,但训诫决定明确宣告了一个重要原则:在法庭上,尊重程序就是尊重法律。任何“临时抱佛脚”的诉讼行为,即便可能影响个案结果,也难逃程序审视。唯有诚信诉讼,方是维权正道。
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类似,离婚诉讼中也存在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误区。3月23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再次印证了“躲”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据了解,原告李某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隔一年再次起诉。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面对被告的“缺席”,法院并未因此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相反,原告李某积极举证,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缺席判决李某和张某离婚。
该案承办法官向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介绍,部分当事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离婚诉讼必须双方“对簿公堂”,被告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处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进一步阐释,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在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被告是否到庭。被告消极应诉,意味着其放弃了表达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展示夫妻感情尚存证据的权利。尤其对曾已经历过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来讲,被告不到庭,意味着其放弃了争取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机会,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张某的不出庭,不仅未能阻止法院判决离婚,反而使自己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争取调解和好的机会。这种“躲”的策略,最终适得其反。
结合上述两起典型案例,法官对诉讼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收到传票,务必重视。法院传票是严肃的法律文书,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启动,收到传票后应第一时间仔细阅读,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按时到庭或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无论是劳动争议、离婚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积极应诉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第二,确有困难,依法沟通。如因疾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时出庭,必须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申请延期开庭或请求以提交书面答辩状等方式参与诉讼。司法程序虽有刚性,但也为人性化安排留有空间,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主动、及时地提出正当请求。
第三,积极准备,有效应对。决定应诉后,应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认真准备答辩意见,系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以便更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举证期限是法律设定的重要程序节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避免因逾期举证而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遭受司法惩戒的风险。
第四,诚信诉讼,方为正道。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试图通过消极应诉、证据突袭、拖延诉讼等方式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行为,都难以获得法律的认可。诉讼参与人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庭,以诚信、理性的态度参与诉讼活动。
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法定途径,而非一场可以随意“玩躲猫猫”的游戏。上述两起案件虽然类型不同,案情各异,但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主题:程序正义不容回避。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一审放弃应诉,二审搞证据突袭,虽因关键证据被采纳而改判,但仍难逃程序违法的训诫。这一结果向所有诉讼参与人传递出明确信号:即使实体结果得以“逆转”,程序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否定评价。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以为“不到庭”就能让法院无法判决离婚,结果却是在缺席的情况下被依法判决离婚,错失了陈述、举证、调解的宝贵机会。
两起案件的启示是深刻的。诉讼不是“躲”就能赢的游戏,也不是“藏”就能拖的博弈。当事人积极应诉、诚信诉讼,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更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任何试图通过逃避诉讼、程序违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影响到自己。
法官的提醒值得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警醒:诉讼不是一场“躲猫猫”的游戏,而是定纷止争、保障权利的法律程序。逃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使自身陷入被动。尊重法律,敬畏法庭,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活动,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