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晚报·山河+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一审判决:贵州男子杨某甲因非法采挖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值得关注的是,他在案发后自费种植800株兰花用于生态修复,全部成活,成为法院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院查明,2024年10月11日,杨某甲伙同他人携带镰刀等工具,前往龙里县一山区非法采挖野生兰花,返程途中被警方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兰花20株,其中杨某甲采挖10株。经贵阳市林业局鉴定,涉案植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包括莎叶兰、春兰和蕙兰。

莎叶兰(图文无关)
另查明,2023年起,杨某甲多次通过快手直播采挖过程,并以4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春兰共6株,获利480元,其妻子协助销售。案发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在2025年11月至12月案件审理期间,杨某甲主动前往贵阳市长坡岭国有林场参加15天劳务活动,并自费在林区种植兰花800株进行生态修复。目前,所有植株均已成活,他还积极参与林区日常巡护工作。
法院认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其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从宽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其违法所得480元已被没收,扣押的16株兰花已移交贵阳市顺海国有林场养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