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修改《山西省开发区条例》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9-29 08:23:00

山西晚报·山河+讯   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新闻发布。《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区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修改决定》共23条,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决定》将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严格落实退出机制,对开发区实行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在项目推进、招商引资、盘活资产等方面的职责,理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权责关系。同时,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暂未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应当编制清单,实现职能剥离有序、权责划分清晰、发展保障到位。

  

《修改决定》将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和发展未来产业”。要求开发区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延长、补齐、做强重点产业链。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修改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依法开展招商引资,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行为。鼓励开发区探索制度型开放,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为推动开发区发展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规定开发区应当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

  

《修改决定》明确开发区更改名称、变更类型、调整区域、扩大区域或者撤销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办理。规定对授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结合开发区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确保下放权限适配发展形势、贴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运营公司举债、融资的约束和监督,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记者: 薛建英
编辑: 张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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