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遇上文物怎么办?每一处文物,都是城市记忆的坐标。科学规划,依法保护,才是对历史最深的敬意。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原址保护、迁移还是拆除,所有相关费用必须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不得转嫁、不得拖欠。这是“谁开发、谁保护”的法治原则体现。
选址第一原则 能避则避
建设工程在规划初期,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避不开?那就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避开,建设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迁移或拆除?审批层级严格分级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