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已形成较系统的规范。《唐律疏议·杂律》中明确规定,出售腐败或掺假食品致人健康受损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笞刑乃至徒刑;若致人死亡,则可比照故意伤害论处。法律还将食品事故区分为“故意”与“过失”,体现出唐代立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已具备相当精细的考量。然而,严密的律法之下,市井坊间仍不乏奸商为牟利铤而走险。中唐文豪柳宗元的一段遭遇,便真实反映了当时假药流通的社会问题。
公元805年,“永贞革新”失败后,柳宗元被贬为永州司马。永州地处南方卑湿之地,柳宗元到任不久便感“气滞湿困,脾胃不舒”,于是延请当地医者诊视。医者望闻问切后说道:“此乃湿邪困脾之证,茯苓甘淡渗湿,最是对症。”柳宗元素信医药,便命仆从至市集购买茯苓。
唐代永州虽非大邑,但地处湘桂要冲,药材交易颇为活跃。柳宗元的仆从所至的药肆,店主见来人官话中带有北方口音,又是初来贬官,便起了欺瞒之心。他取出的并非真茯苓,而是用蒸晒过的老山芋伪制的假药。这种伪制品外形与茯苓饮片相似,却毫无药用价值,多食反会滞气碍脾。
柳宗元依嘱每日煎服,连服五六日后,非但未见好转,反而“脘腹更胀,食欲日减”。他心中生疑,取剩余药材细观,见其断面粗糙,质地疏松,与《神农本草经》所载茯苓“皮黑而皱,肉白微赤,质坚体重”之特征明显不符。柳宗元虽不以医名世,但学识渊博,兼之心思缜密,遂带着药材亲访城中老药工求证,最终确认所购确系伪品。
查明真相后,柳宗元当即告官究办。按《唐律疏议·诈伪律》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故用药有误者,徒二年。”该药商以假充真、贻误病情,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一年流刑。柳宗元犹觉此事足为世戒,特撰《辩茯神文并序》详述始末,文中痛斥:“彼市井之徒,以伪乱真,罔顾人命,岂知医药之事,生死系之!”
事实上,唐代已建立多层次的药品监管体系。中央设尚药局、太医署负责宫廷与官方医药事务,各州府药市亦有“市令”监督交易。敦煌出土文献中可见药材交易须注明产地、成色的记录。然而在永州这类偏远州郡,官方监管往往力有不逮,民间药市鱼龙混杂,遂使伪药得以流通。
柳宗元的遭遇并非孤例。唐代笔记《朝野佥载》中亦记载有以牡荆根冒充人参、以普通陶土伪制“丹药”等案例。这些现象反映出古代药品安全管理的三重维度:一是“以法治伪”,通过严厉刑罚震慑作伪行为;二是“以德导商”,在士人文化中构建“诚信不欺”的道德约束;三是“以术辨真”,通过《新修本草》等官修药典普及药材鉴别知识。
从柳宗元买茯苓受骗一事,可见古代社会在药品安全领域已发展出相当完备的制度构想与实践智慧。然其中央与地方监管的落差、律令执行效力的局限,亦为后世留下深刻启示。千年之后,当我们重读《辩茯神文并序》,仍能感受到一位文人对生命健康的郑重态度,以及对诚信伦理的执着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