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小知识: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建”与“复原”的区别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1-12 22:50:48

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建”与“复原”,核心区别体现在操作前提、目标、对原物的依赖程度,以及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法要求上,具体差异可通过以下四方面完整区分:


一、核心目标与操作前提不同


复原:前提是文物主体结构(如建筑的梁架、墙体)仍部分或大部分留存,目标是基于现存遗迹、历史资料(如图纸、文献),恢复其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原貌。操作中会最大程度保留原物构件,仅对缺失或损坏部分进行补配,例如修补古建筑的破损屋顶、加固残存墙体。


重建:前提是文物因灾害、人为破坏等已完全损毁(如只剩遗址基槽,甚至基槽无存),目标是在原遗址上,依据历史资料重新建造出与原物形制、风貌一致的实体。操作中几乎无原物构件可复用,本质是 “再建造”,例如在古城墙遗址上按历史记录重新修建城墙。


二、对原物的依赖与价值导向不同


复原:核心是“修旧如旧”,高度依赖原物遗存和实证资料,优先保护文物的原始材质、工艺和历史信息,最终成果是“修复后的原文物”,保留了文物的历史连续性。


重建:依赖的是历史文献、图像等间接资料,而非原物本身,最终成果是 “仿原文物的复制品”,主要价值在于重现历史风貌、承载纪念意义,而非延续原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复原:严格遵循“最小干预”“可识别性”和“原真性”原则。最小干预指仅对必要部分修复,不改变文物原有结构和风貌,避免过度修缮;可识别性要求补配的构件需与原构件有细微区分(如材质纹理、工艺标记),避免混淆历史信息;原真性强调优先使用原物构件,补配部分需匹配原材质、原工艺(如古建筑用传统榫卯而非现代螺栓) 。


重建:核心遵循“史料实证”“风貌协调”原则,对“原真性”要求低于复原。史料实证要求必须以可靠的历史文献、考古报告、老照片等为依据,不可主观臆造;风貌协调指新建实体需与原文物的形制、体量、风格一致,且与周边历史环境相协调,但可适度采用现代辅助技术(如隐蔽的钢结构加固),无需完全复刻原工艺。


四、文物保护法要求不同


复原(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般情况下,当不可移动文物出现损坏时,出于保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目的,复原(修缮)工作是被鼓励和必要的,它是维持文物存续、传承文化的重要手段。


重建:法律严格限制重建行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擅自重建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严厉处罚,只有在极特殊、经过严格审批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以防止对文物遗址及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记者: 孙佳森 综合整理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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