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在旅途,家被淹了,还泡坏整栋楼的电梯,太原的周先生遭遇如此烦心事,物业公司紧急处置并垫付了3000多元维修费后向他追偿,周先生却倍感委屈:“我又不是故意的,而且我交的物业费里不包含电梯费吗?”从争执、报警到对簿公堂,这场纠纷最终在小店区法院迎来了转机。
周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当个人“无心之失”危及公共设施安全时,责任该如何划分?物业费能否成为业主免责的“挡箭牌”?如何有效处理这类矛盾纠纷?5月10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业主家中漏水泡坏电梯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2025年8月,家住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的周先生接到物业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家中漏水,水已从屋内蔓延至电梯。凌晨4时许,保安巡逻时发现这一情况,使劲敲门却无人应答,物业紧急帮其断水,并组织值班人员清理积水。与此同时,物业紧急联系电梯维保人员到场查看检修。天亮后,物业联系上正在外地旅游的周先生,心急如焚的他只能拜托亲戚赶去处理。
亲戚打开房门后,物业协助将屋内积水清理完毕。但电梯因被水浸泡已无法开门,维修公司购置了开机控制器,受物流影响约4天后才到货。更换控制器后,维修人员发现电梯损坏严重,还需更换两个配件。此时周先生尚未返回太原,物业电话征得其同意后,委托维修公司购置并更换了配件。
前后历时近半个月,电梯停运给所在单元业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物业公司顶着压力耐心解释、消除误解,前后共垫付维修费3000余元。
从8月初到9月,物业多次电话联系周先生协商解决,但他旅游归来后不常在该小区居住,因家中琐事也迟迟未能前往物业。9月中旬,双方终于坐下来沟通。周先生认可漏水事实,但提出两点质疑:一是事情恰好发生在外出期间,家中无人未能及时止损;二是从发现漏水到维修完毕时间太久,物业处置效率存疑,也未留存维修照片、视频。周先生还坚称,物业费中已包含电梯费,物业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物业报警处理,但警方明确告知纠纷需去法院解决。物业公司无奈将业主告上法庭。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庭前,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但周先生仅愿承担2000元维修费,物业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法官决定先开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事件经过更加清晰,双方情绪也有所缓和。再次征询调解意见,双方和解金额的差距从庭前的一千多元缩小到几百元。
休庭后,法官没有放弃努力,继续做双方工作,并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从多元解纷中心请来“救兵”——特邀调解员。调解员和法官分头行动、背对背耐心劝说。调解员重在讲情理,直接致电物业经理,从物业管理水平、小区和谐氛围入手,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物业经理同意作出让步。法官则重在讲法理,从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责任划分等角度,劝说周先生积极承担。待时机成熟,调解员将双方请到调解室面对面沟通。最终,周先生当场支付维修费,物业公司出具撤诉申请,一场纠纷圆满化解。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法官和调解员通力配合,彻底解开双方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全省范围内,因漏水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且远非个案那样简单。
2025年,永济市某小区一楼住户张先生家中突然遭遇“水灾”,天花板、墙面及家具均被渗漏的污水浸泡,损失严重。经排查,漏水根源指向二楼公共管道区域,但由于管道老化、使用情况复杂,具体责任人难以锁定。情急之下,张先生将楼上15户居民全部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鉴定以明确损失与责任。
起诉状送达后,楼上住户反响强烈,质疑声、委屈声交织,邻里关系骤然紧张。永济法院审判团队意识到,此案涉及户数多、牵扯面广,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鉴定耗时长、费用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审判团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逐户走访了解情况,并敏锐地抓住小区物业公司这一关键角色,物业熟悉小区环境、与业主联系紧密,具备天然的调解基础。在法院的专业指导下,一场“法律支撑+物业主力”的联合调解行动迅速展开。法官从法律角度清晰阐明侵权责任与相邻关系义务,物业人员从邻里情谊出发进行情感疏导。
最终,一个兼顾法理、情理的创新方案达成,由最可能造成漏水的二楼住户承担主要赔偿,物业公司向其他住户象征性收取小额补偿金用于补贴二楼住户,同时减免其一定期限物业费作为鼓励。一场涉及15户居民的复杂纠纷,在诉前得以圆满化解。
物业费不等于“免责牌”
分清责任是关键
结合这些案例,法官就大家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交了物业费,就能免责吗?法官指出,物业费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的,用于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以及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对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维护相关秩序等。业主交纳物业费,购买的是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日常服务,比如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电梯日常运行和维护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业主家中漏水是由于其自身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比如水管老化未及时更换、外出未关闭水阀、使用不当等,由此导致电梯等公共设施损坏,这就属于因业主个人过错引发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侵权人即该业主承担,而不是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人先行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业主追偿。周先生的情况中,物业公司的紧急处置和垫资属于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周先生作为漏水房屋的权利人,不能以“交了物业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费中包含的“电梯费”究竟是什么?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本单元业主的共有设施,所有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电梯运行能耗、日常维护等费用。物业费中关于电梯的部分,一般是指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和常规养护费用。如果电梯因特定业主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坏,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属于专项维修或意外损坏修复,不同于日常养护,应由侵权人承担。
对于类似纠纷,法院如何认定各方的责任?法官表示,这类案件通常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漏水业主作为侵权人,无论是因疏忽还是意外,只要漏水源头在其专有空间内且未尽到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就应当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家中水龙头接口老化未更换、外出前未关闭水电总阀门等情况,法院通常认定业主存在过错,应承担电梯维修费用。如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且仍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若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巡查义务、发现漏水后未及时关闭电源或组织排水等扩大损失的行为,也需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人没有对公共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造成下水道溢水致业主房屋受损的,对业主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如何有效维权?法官建议,第一,保护现场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漏水现场和损失情况;第二,查找漏水原因,明确漏水部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公共共有部分;第三,积极协商解决,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第四,协商不成可寻求社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第五,如仍无法解决,可依法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维修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操作,业主不可擅自维修,否则可能影响后续费用认定。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业主在长期离家外出前,务必检查并关闭家中水电气总阀,避免因管道老化、接口松动等意外引发安全事故。日常生活中也应定期检查室内管道、水龙头等设施,防患于未然。只有每位业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巡查管理职责,双方各司其职、相互理解,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从个案到机制
多元解纷擦亮基层治理“枫桥经验”
一桩3000元的“案件”了结了,但它的意义不止于此。对业主而言,是明确了责任在肩、防患于未然的价值;对物业而言,是厘清了服务边界、促进了社区和谐;对法官与调解员而言,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最好的解纷效果。
当类似漏水泡坏电梯的业主与物业纠纷在我省各地时有发生,法院和基层治理力量也在不断探索更优解。在太原万柏林区,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于2025年正式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立标准化诉讼服务功能区,实现了法律咨询、先行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等服务“一站式”供给,让矛盾纠纷在诉讼前端高效化解。在晋中榆次,区司法局创新运用“五度”工作法,即受理调解有“速度”、反复沟通有“力度”、双赢原则有“温度”、疏导解惑有“深度”、多元解纷有“广度”,以法、理、情并融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晋城,城区法院特邀调解员进驻法庭,仅三个月就化解各类纠纷近两百起,将大量物业矛盾化解于诉前。
这或许就是“枫桥经验”在基层最生动的实践,以民生为导向,用多元联动聚合力,既解开法律上的“结”,更化解人心里的“结”,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有温度的方式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