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时代以来,我国城乡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大幅提升,通过推动应保尽保、以用促保,抢救保护了一大批历史文化遗存。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3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近800个、历史文化街区1300余片、历史建筑6.89万处,形成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综合载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使保护传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赓续城市文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根基。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留存历史文脉、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品质,使广大老城区居民在熟悉的、有历史有文化的环境中共享发展红利,实现从“拆城造城”到“守城护人”的转变,使城市真正成为有温度、有记忆、有未来的生活共同体。城市文脉便不再只是老旧街巷的物质留存,而是回归到以人为主体、与历史文化紧密联动的活态历史过程中。应将尚未被拆除的老城区纳入整体性保护范围,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法规制度,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同时,建立多部门及专家和专业机构联动的协同治理框架。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强化社区议事平台的作用,激发公众对历史环境的情感认同与责任意识,使其对待城市文脉的态度从被动保护转向主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