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和最小干预”以及将“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改为“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对危害文物安全建筑物的处理:新版中修改为“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新版中增加了“依法”和“迁移”作为处理措施,去除了“拆迁”后的“予以”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