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近期,我市空气质量大幅反弹,经生态环境等部门研判,近日气象扩散条件不利,空气质量面临严峻形势。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市政发〔2025〕36号)相关规定,现决定农历二月初二(3月20日),市城区(榆次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警方提示:
对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