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说明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9-16 11:30:09

关于《山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6月3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山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我省长治久安。制定条例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山西,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力举措,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填补我省法律空白的需要。全国已有17个兄弟省市陆续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后,我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填补法律空白,从法治层面构筑严密防线,使法律落地生根。二是解决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新特点,尤其一些地方发生了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校园欺凌事件等,影响了公众安全感及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三是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和群众立法呼声的需要。社会委从2024年开始连续三年扎实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调研,基层单位及群众要求立法的意愿强烈。今年省人代会期间,有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山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加之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可以吸收入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有利于推动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现法治化、规范化。


二、制定条例工作情况


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成立了以张志川副主任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下设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和专家小组,扎实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社会委牵头起草,会同省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赴江苏、海南等省,太原、大同、临汾等7市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学校、专门学校、公安派出所、法院、检察院、综治中心等基层单位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教授召开论证会,征求公安、教育、法院、检察院等2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共梳理各方意见建议352条。组织数次集中修改,深入研究论证。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已于4月2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委第二十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三、制定条例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草案突出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不照搬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条款内容上注重细化、补充和完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相应制度措施,确保法规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四条,参照上位法体例结构,设置了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另外新增了“优化成长环境”和“支持与保障”两章。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完善总体制度性规定


草案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部门或单位职责,规定社会义务和跨区域协作有关内容,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


(二)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坚持教育为先,草案第二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中应承担的义务,并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加强针对性预防犯罪教育作了特别规定,同时结合调研和工作实际,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加强基地法治教育和媒体宣传教育的有关规定,帮助未成年人筑牢法律与道德底线。


(三)关于优化成长环境


草案第三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住宿功能场所、娱乐性质场所、台球厅、销售烟酒、制售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版物、违规销售药品、文身等重点行业及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对校园周边和网络、住宿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


(四)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明确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时应履行的帮助、督促、指导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责任义务。同时对校园欺凌防范的制度建设、教育排查、处置报告等作了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辍学、参与团伙进行干预作了细化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关于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草案第五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制定了梯进式、阶梯化保护处分措施。针对可以进行矫治教育的情形,细化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对防范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了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了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有关内容。针对矫治教育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情形,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并对专门学校设置、师资保障,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责作了要求,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送入专门学校的检送生、法送生等情况作出规定,同时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作出送入专门学校的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创设“跟踪观察期”制度,对矫治教育效果良好、不接受矫治教育或者矫治教育效果不好的未成年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衔接了一般矫治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过渡地带。对离校后的矫治教育措施和跟踪帮教作出规定,巩固矫治效果,解决专门教育制度“最后一公里”问题。


(六)关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草案第六章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规定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防止其再次犯罪的制度措施。对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展矫治教育与身心修复、社会调查作出规定,将教育矫治前移至诉讼阶段。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社区矫正教育作出规定,将矫正措施与回归社会的实际需求紧密对接,帮助其解决复学、就业等问题。对在刑罚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管教所开展的教育改造,及监护人主动探视、配合改造等作出规定,体现“刑罚及教育”的理念。对刑满释放后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明确未成年人管教所、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监护人的相关职责;对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的、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等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使其更好融入社会。


(七)关于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草案第七章规定部门或单位专门人员保障、司法支持、学术支持等内容,推动提升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支持、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支持、场所保障等内容,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共享、隐患排查、犯罪预警、信息加密等工作,强化数字赋能,提高科学研判、分级分类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第八章总体衔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其中已有相关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对本条例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对发现学生欺凌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两类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此外,根据上位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考虑到本条例实施主体多元化,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有各类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因此将职务犯罪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国家机关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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