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孩子偷了万元现金 不罚不等于不赔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9-11 09:33:42

车辆未锁,万元现金被盗,两名未成年人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不予处罚。钱款已被挥霍,行政程序已然终结,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9月10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就此明确回应,行政处罚的免除,绝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行政程序终结,恰是司法救济的起点。


01
万元现金被盗 公安不予处罚


今年年初,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轿车停放在朔城区路边。因临时办事,他将刚从银行取出的一万元现金随手放进车内,下车时忘记确认车门是否锁好。等他返回时,发现车门虚掩,车内的现金早已不翼而飞。

  

王先生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和走访摸排,很快锁定两名未成年人。经查,两人当天在路边闲逛时,发现王先生的车门未锁,便拉开车门将现金取走,随后几天内将钱款挥霍一空。

  

王先生以为可以追回损失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两名未成年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钱没追回来,人也没处理,难道就这样算了?”王先生拿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心里始终想不通,于是前往法院咨询。


02
免罚不免赔 监护人须担责


“公众容易将‘公安不予处罚’误认为‘维权陷入僵局’,这是一种误解。”朔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三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互不替代、互不吸收。未成年人虽因年龄免于行政、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必须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主观有过错,客观造成财产损害,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意味着,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替代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免于行政处罚而消失。”法官强调,“孩子还小”绝不能成为逃避赔偿的挡箭牌。


维权提起民事诉讼 证据是关键


法官提示,受害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两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财物价值鉴定报告等材料,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可直接证明盗窃事实、涉案金额及行为人身份信息。受害人应妥善保管,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同时,应尽可能提供现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取款记录、工资单、交易凭证等,以佐证被盗金额。若未成年人本人名下有财产,受害人可申请法院查明并优先从该财产中执行赔偿。

  

“行政程序终结,恰是司法救济的起点。”法官表示,法律既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也绝不缺席对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守护。

  

记者: 杨晶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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