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报批、合理利用。文物法定“用途”有哪些?我们该如何“活化利用”文物?让文物是历史延续,也更好的活在当代语境中。本期我们将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一起解析文物法定用途。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依法仅可作以下三种用途:建立博物馆、设立文物保管所以及辟为参观游览场所。除此之外,任何“改作他用”行为,均须依法报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
文物改作其他用途,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