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用来招待好友的高档白酒,没想到竟是假货,经法院判决,不仅成功拿回5800元的酒钱,还额外获得17400元赔偿;另一商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仍购进并售卖,不仅要承担赔偿,还面临刑事处罚。3月18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和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涉及假冒知名白酒的案件。
好友相聚遇假酒
消费者依法获3倍赔偿
翟先生为款待好友,在太原某商店花费5800元购买了6瓶知名品牌白酒。然而,聚餐当天开瓶助兴时,有丰富品酒经验的朋友却发现酒的口感与以往大相径庭,其外包装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差异。为保留证据,众人当即决定将所有白酒封存,翟先生随后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酒款并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翟先生申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该白酒品牌公司对涉案的6瓶酒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商店退还原告货款5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74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并妥善保留购物凭证、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一旦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应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被告人贾某在经营烟酒副食店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田某处购进,并对外销售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4年3月起,贾某开始从事这一违法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其已销售假冒名酒金额达20000余元。2025年2月,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贾某店内现场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名酒661瓶,经专业机构认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贾某大部分假冒商品被查获未售出,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售假绝非“小生意”诚信经营才长久
承办法官详细释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核心在于“明知”+“销售”+“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无合法来源凭证,即可推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品。即便货物未售出,货值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
法官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贾某身为个体经营者,本应守法诚信经营,却为蝇头小利知假售假,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饮酒安全,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两起案件,一为民事赔偿,一为刑事惩罚,从不同角度彰显了法律对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消费者翟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获得3倍赔偿;经营者贾某因知假售假,不仅面临经济处罚,更付出了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应忽视其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消费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务必依法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人财两空。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特别是高档名酒时,应提高警惕,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场、超市或专卖店,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发现售假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