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是许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重要渠道。亲戚买房差点钱,朋友开店周转不开,小微企业一时凑不齐货款……此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灵活、便捷的方式在熟人之间完成资金融通,这就是民间借贷。它能够盘活闲置资金、救急解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题,是正规金融之外社会资金循环的重要补充。但也正因手续不规范、性质混淆、证据不足,民间借贷极易引发纠纷。
10月13日,古交市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公众揭示了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典型问题,提醒大家注意。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钱,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贷款30000元,并将贷款通过微信转给被告王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从银行贷款后出借给被告,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案涉民间借贷合同虽无效,但被告应将取得的财产30000元返还原告。因借款合同无效,故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指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转借他人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更为严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名为“借款”,实为“投资”,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因一笔资金往来产生纠纷。出借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起诉状中称借款用途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在线签订了电子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然而,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却频繁出现“投资”“回本”“分红”等表述。更反常的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然而借期仅过一个月,原告便委托律师,期限刚一届满便向法院起诉。按照常理,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一般不会“未雨绸缪”到直接委托律师,即使期限届满,出借人也通常会先催告、协商,而非立刻起诉。
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判断。借贷的本质是“保本付息”,出借人出借资金,按期收回本息,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投资的本质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投资人投入资金,按约定参与分红,同时承担亏损风险。本案中,证据里频繁出现“投资”“回本”“分红”,恰恰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典型表述。如果款项名为“借款”、实为“投资”,双方之间就可能不是借贷关系,出借人主张的“还本付息”也就失去了依据。
案件送达也一波三折。被告远在浙江,多次拒接法院电话,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果。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腾讯电子签借条中“双方同意管辖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所有诉讼材料”条款,依法采用电子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程序合法有效。开庭当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法官依法合理等待后,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结合以上两起案件,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来源不合规。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后转贷牟利,均属于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实践中,不少人误以为“从银行贷出来再借给别人只是帮忙周转”,殊不知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借贷与投资性质混淆。民间借贷中,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应当相互印证。如果证据中频繁出现“投资”“回本”“分红”“共担风险”等表述,法院就可能认定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投资有风险,分红不是利息,一旦被认定为投资,出借人主张“还本付息”就失去了依据。因此,签字前看清合同性质,弄明白自己到底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投资人,至关重要。
第三,合同形式不规范、证据不足。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不少人只凭口头约定,或者借条内容过于简单,未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出借人往往陷入“说不清”的困局,很难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第四,利息约定违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只能主张返还本金。
第五,电子签约与送达问题。随着电子合同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完成。选择可靠电子签约平台,完成实名认证,保存电子合同、签署报告、转账凭证,能够有效固定证据。同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避免因“送达不能”影响诉讼进程。电子证据不能只留截图,必要时可申请平台出具存证证明。
法官提醒,出借人最该养成三个习惯,核对好借款人身份和借款用途、签好书面凭证(借条)、留好交付记录(转账凭证)。同时,在借贷时做好以下三点。
出借前:核实身份,签好借条。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送达地址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特别注意,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交付时:尽量转账,留好痕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付,并备注“借款”。现金交付要写收条,保留取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不要只凭口头约定。
电子签约:选合规平台,保存完整证据。选择可靠电子签约平台,完成实名认证,保存电子合同、签署报告、转账凭证。不要只留截图,必要时可申请平台出具存证证明。
借款人则要做到量力而借、按期还款。确实有困难的,要主动沟通、协商展期,积极解决问题。同时,要警惕“投资”变“借贷”。投资有风险,分红不是利息。签字前看清合同性质,弄明白自己到底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投资人。不要被“保本高息”“稳赚不赔”等话术误导。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很容易陷入“说不清”的困局。此外,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避免参与无效借贷行为。
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理性,应诉要积极。起诉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收到法院文书后,应如实陈述、积极答辩,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