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拿到从宽判决,转身却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忻州一诈骗案被告人的这波操作,换来了二审加刑四个月的结果。8月17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张某斌因诈骗罪一审获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反悔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严肃的诉讼承诺,不是换取从宽处罚的策略工具,违背承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代价。
虚构补缴养老保险,
自愿认罪认罚获从宽
2024年4月11日上午,在忻州市忻府区某银行附近,被告人张某斌以“补缴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兰现金75000元。同年12月20日中午,在忻府区某餐馆内,张某斌谎称“已承包忻州环卫处,能给武某英保住工作、晋升组长”,骗取武某英50000元。2025年8月15日下午,在忻府区客运中心附近,张某斌再次以“补缴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贾某林现金94000元。三起案件诈骗金额共计219000元。
2025年12月8日,张某斌家属赔偿3名被害人后,被害人刘某兰、武某英、贾某林分别出具谅解书。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斌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1.9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反悔上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一审宣判后,张某斌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公诉机关随即以“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这一抗诉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律专家也指出,认罪认罚不是当事人单方承诺,而是一种司法契约。当事人以认罪和接受量刑建议换取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据此给出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一旦被告人以“刑期过重”为由上诉,就等于单方面撕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精神,此时检察院完全有权抗诉,要求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优惠。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根据张某斌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结合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一审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对张某斌认罪认罚过程中,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张某斌确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现张某斌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量刑情节不复存在,一审判决对其从宽处罚丧失法律依据,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情形。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多地已有加刑先例,
反悔上诉得不偿失
此类案件并非孤例。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导致加刑的案例已有多起,形成明确司法导向。
2024年,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杰诈骗案中,张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宣判后,张某杰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5年,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盗窃案中,何某盗窃两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408元,一审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何某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何某上诉是对此前认罪认罚的否认,一审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遂撤销一审从轻量刑部分,改判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职务侵占案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刘某庭审中面对确凿证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后,刘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未果后提出抗诉。2025年4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83号指导性案例,对此类案件处理规则作出明确阐述。该案例指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无正当理由引发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是换取轻判的策略工具
法官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接受处罚为核心前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严肃的诉讼承诺,不是换取轻判的策略工具。被告人一审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宣判后若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抗诉,二审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刑事案件被告人应理性看待诉讼权利,恪守诚信原则,违背承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代价。
同时,法律专家提醒,并非所有认罪认罚后上诉都会加刑。如果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或者出现新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仍可依法上诉,检察院也不应抗诉。但如果仅仅“觉得判重了”而无实质性法律依据,上诉风险就需冷静衡量。被告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充分评估上诉理由的正当性,避免因一时侥幸承受更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得加重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这意味着,一旦被告人反悔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法官最后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引发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也表明其并非真诚认罪悔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旨在通过抗诉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承诺的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对于已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的被告人,若无正当理由再行上诉,不仅难以达到减刑目的,反而可能“越诉越重”,得不偿失。
